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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童工,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来源:钮旅网

本文介绍了童工的定义、我国《劳动法》对童工的禁止规定以及针对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其中,《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或个人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措施,同时保障了被招用的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分析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或儿童。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

二、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可以用童工的企业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禁止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特殊情况下如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确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它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学徒工,无论学徒工是否获得经济收入,均应视为违反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童工是指在合法的就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对童工的处罚标准及责任承担如下:

1. 童工的处罚标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未成年工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 童工的责任承担:

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对职工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 处罚的执行: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改正期间停止使用童工。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令停止使用童工,处以罚款。

由其他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对于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使用童工的职工,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语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或儿童。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

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2015-04-24)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劳动法(2018-12-29)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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