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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药店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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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

第1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地区、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大众购买药物方便的原则,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执行药剂师或其他依法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配备业务药剂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在岗位上。(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没有《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况下(4)具有适应经营的药品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和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设立零售药店时,必须有独立的区域(5)具有能力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可以保证24小时的供给。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的国家基本药品种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产品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开设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设立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立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行资格和职务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书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3、拟设营场所、仓库设施、设备状况。(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申请事项不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立即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发出不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如果申请材料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当场或在5天内向申请人发出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通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有补办材料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记载的日期是受理日期。(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方法第五条规定审查申报资料,决定是否同意建设,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建设的,应说明原因,通知申请人依法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人完成建设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查申请,提交以下资料:1、药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配置图、住宅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4、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书和录用书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和主要设施、设备目录。(5)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收到检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开设药品零售企业检查实施标准组织检查,决定是否发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同时通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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