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一、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等;二、鉴定程序不同;三、鉴定结论不同;四、法庭质证不同。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3种观点: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项: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鉴定医疗事故过失应注意哪些方法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项: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鉴定医疗事故过失认定应注意哪些方法?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以下事项:1、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2、当事人应当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过失责任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以下事项:1、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2、当事人应当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过失责任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以下事项:1、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2、当事人应当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医疗事故过失认定应该注意哪些方法的问题一、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二、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无法胜任医疗过失的鉴定。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法医由于对临床医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 因此其作出的医疗过失鉴定,很难让众多资深医学专家信服,其公正性缺乏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客观性。三、某些司法鉴定结论的推论性强,不具客观性和科学性。基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为保证法院审理 医疗赔偿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笔者认为医疗过失鉴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应建立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专家、法院法医组成;每个省、市设立医院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意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与法院派遣的法医共同参加鉴定,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理性。(二)是医疗过失鉴定会可设立在司法部、司法局或学术团体,脱离卫生行政部门。每次鉴定由法院委托,法院法官主持,鉴定委员会秘书协同做文秘及辅助工作。(三)是鉴定内容应包括:医患争议的医疗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和确定患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患者伤残程度评定,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及所需 相关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