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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过失行为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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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以下几种: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况有:1、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患者发生无法预料或者根本就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医生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5、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确定医疗技术过失时,必须确定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可以借鉴日本医疗损害责任法中医疗水准的做法,可以采用“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即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技术注意义务。判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违反技术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综合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诊断过程中的过失医疗行为。2、术前未能进行充分有效的告知。3、手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4、护理中的过失医疗行为。5、用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6、输血中的过失医疗行为。7、由于各种原因,使患者发生内源性或者外源性医院内感染。8、 孕产妇保健中过失医疗行为。9、医疗美容中的过失医疗行为。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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