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取保候审规定的条件过于笼统。刑诉法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出现了“滥用”和“该用不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对一般违法人员或有过错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对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对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予以取保候审。使一部分符合取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以安全性不能十分确定为由而被羁押。2、取保候审的执行无法到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则由公安哪个部门执行却法无明文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往往是检察、法院在与公安机关履行法律手续后,因公安机关无警力去执行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去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3、取保候审的保证措施强制力不够。实践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躲避侦查便外逃,无法按时到案,造成一些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逍遥法外,无法捉拿归案。4、取保候审规定的时限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司法实践中出现公、检、法三机关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取保候审12个月的情况。5、取保候审后出现“保”而不“审”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机关把取保候审当作结案的一种手段后,相当以部分案件在取保后被搁置起来,一拖再拖,草草结案了事,甚至不了了之。取保候审的主要特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其明显的特点:一是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是做到随传随到,与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相比,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二是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与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是最长的。三是取保候审是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使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安、检察、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第3种观点: 取保候审制度缺陷 对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归结为如下几点: 立法上的缺陷: 1、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及取保候审的申请的法律救济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羁押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申请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一切均由司法机关掌握,缺乏法律救济程序,从而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羁押,这也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比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办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于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以及收取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从而给予决定适用者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相应的限制,极易导致权力适用中的滥用。在具体案件中,对保证金收取多少以及如何收取,均由办案机关自行决定,造成执行中的差异过大。 3、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法律规定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由于该条对取保候审12个月的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取保候审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限并不明确,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都规定每个机关可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这样,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可能被3次采取取保候审,期限可长达36个月。从而使得取保候审这种原本属于较轻的强制措施,事实上可能成为一项较长时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对于被取保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处制度不严格。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仅规定没收保证金、上缴国库,缺少限制性较大、操作性较强的惩处措施。也就是说,对于弃保行为,最多是没收保证金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实体上的法律责任。 5、虽然刑诉法规定了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但对执行机关如何监督保证人履行义务却没有相关的规定。由于上述原因,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效果不好,弃保潜逃数量较多 取保候审制度缺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审后,媒体对自己的案件进行猜测和揣测,可能会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造成影响,甚至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应对媒体的猜测和揣测。在这种情况下,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应当尽量保持沉默,不对媒体的猜测和揣测做出回应,以免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保守国家秘密、证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信息的,应当妥善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第二十一条:“新闻出版单位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和隐私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审是指被警方以涉嫌违法行为为由进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此期间,如何避免自己成为媒体的曝光对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保持低调,避免与媒体接触。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尽量避免与媒体接触,以免被媒体曝光。2.维权,拒绝不合法的采访。如果媒体采访请求不合法,可以拒绝接受,并及时向警方和律师反映情况。3.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被取保候审期间,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媒体曝光对自己造成了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人,有权请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有权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和举报。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得外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接受调查、审查或是出庭作证;(二)前往其他地方协助侦查工作;(三)处理个人事务,但必须得到保证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报请取保候审批准机关批准。第七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得接受采访,不得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开发表言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有权利保持沉默和拒绝接受询问。但是,如果需要向其他嫌疑人传递信息,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首先,可以向律师提供信息,并让律师传递给其他嫌疑人。其次,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并让公安机关传递给其他嫌疑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传递的信息必须合法,不能涉及到违法活动或者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律师有权代理委托人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务,包括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供代理委托人的案件情况和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以上是取保候审期间如何通过合法渠道向其他嫌疑人传递信息的法律分析和依据。嫌疑人在进行信息传递时要注意信息的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