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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如何避免被卷入不良信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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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谈低取保候审率暴露制度缺陷问题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保候审客观上有风险 反思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是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上最热烈的题,国内法律界要求改革和完善取保候审的呼声此起彼伏。取保候审是我国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顾名思义,“取保”是为了“候审”,即如果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 审判,随传随到,则不对其实行羁押。取保候审虽然立足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其宗旨应是减少刑事羁押。但在我国,不很确定的数字是,只有20%的犯罪嫌 疑人会被取保候审。 分析取保候审较少被采用的原因,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员王敏远认为,我国取保候审的条件过于笼统和苛刻,其中一项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型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但据此很难判断是否采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任何一个被刑事指控的人面临被判处刑罚时,都有逃跑的危险。办案机关就会 因为刑事被告人有逃跑的可能而剥夺其获得取保假审的机会。最高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海龙分析说,取保候审客观上存在风险,使得公安和检察机关对可捕可不捕的人一般都要求逮捕,法院为防止开庭审判时犯罪嫌疑人传唤不到庭,也希望关押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制度对担保的设置标准过低,对违反取保规定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是引发高羁押率、低取保率的原因。其中 人保只是要求保证人与案件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没有受到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但缺少信誉度、实际担保能力等方面的要 求;对于财保,两院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仅要求保证金在一千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不少于两千元,起点数额普遍比较低。因此造成实践中, 保证人取而不保、弃保的现象大量存在,取保候审很难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犯罪人逍遥法外而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不保守行事,大量采取羁押措施。 立法上的缺失亟待完善 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本意是不论哪个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几个机关重复适用取保候审,加起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但公检 法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却规定每个机关都可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结果就成了一个人可能被取保假审3年。一种原本较轻的强制措施,变成了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法律中没有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方法,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等于授权各地司法机关自行其是,有些单位随意收取高额保证金,有的在对犯罪 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或案件审结后不退还保证金,甚至任意挪用保证金造成根本无法退还,把办理取保手续当成了收钱放人的“创收”手段,有些办案单位“保而 不审”,一旦收了保证金,便不侦查、不审理了。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崔敏教授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原已实行的取保候审就应当自动失效。由于立法规定取保候这的期限已经届满的,还须经过 “解除”程序,这就留下了漏洞。实践中,办案机关经常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仍不予解除,使得被取保候审人依然处于被强制的状态。 “取保候审制度中的律师形同虚设。”从研讨会的讨论中,可以感受到,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是推动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愿望最急切,要求最直接,“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取保候审中的作用”。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汉基集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总结出取保候审的十大困惑。他认为,律师无法在取保候审的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困扰律师的最大难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规定表明,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间,律师没有权利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此时,律师只能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代 书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由于申请书不是以律师的名义出具,也不是由律师经办,司法机关往往既不理睬也不答复。全国律师协会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中 明确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有人将其 理解为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时起,就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该规定并非国家法律,未经过立法、司法机关的确认,也就得不到办案机关的认同。为 此,周汉基律师建议,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应提前,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时起就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究竟该如何改造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是用英国的保释代替取保候审,还是将英国保释的精髓“嫁接”到取保候审中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王尚新介绍 说,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有更多急切的问题需要解决,如收容审查、律师提前介入、审判方式改革等,英国的保释制度没有引起立法机关和专家的注意。 事实上,取保候审就是中国的保释制度。但不同之处不容忽视,保释更偏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取保候审则是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2种观点: 1、取保候审规定的条件过于笼统。刑诉法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出现了“滥用”和“该用不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对一般违法人员或有过错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对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对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予以取保候审。使一部分符合取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以安全性不能十分确定为由而被羁押。2、取保候审的执行无法到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则由公安哪个部门执行却法无明文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往往是检察、法院在与公安机关履行法律手续后,因公安机关无警力去执行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去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3、取保候审的保证措施强制力不够。实践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躲避侦查便外逃,无法按时到案,造成一些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逍遥法外,无法捉拿归案。4、取保候审规定的时限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司法实践中出现公、检、法三机关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取保候审12个月的情况。5、取保候审后出现“保”而不“审”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机关把取保候审当作结案的一种手段后,相当以部分案件在取保后被搁置起来,一拖再拖,草草结案了事,甚至不了了之。取保候审的主要特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其明显的特点:一是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是做到随传随到,与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相比,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二是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与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是最长的。三是取保候审是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使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安、检察、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第3种观点: 取保候审制度缺陷 对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归结为如下几点: 立法上的缺陷: 1、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及取保候审的申请的法律救济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羁押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申请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一切均由司法机关掌握,缺乏法律救济程序,从而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羁押,这也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比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办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于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以及收取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从而给予决定适用者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相应的限制,极易导致权力适用中的滥用。在具体案件中,对保证金收取多少以及如何收取,均由办案机关自行决定,造成执行中的差异过大。 3、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法律规定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由于该条对取保候审12个月的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取保候审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限并不明确,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都规定每个机关可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这样,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可能被3次采取取保候审,期限可长达36个月。从而使得取保候审这种原本属于较轻的强制措施,事实上可能成为一项较长时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对于被取保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处制度不严格。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仅规定没收保证金、上缴国库,缺少限制性较大、操作性较强的惩处措施。也就是说,对于弃保行为,最多是没收保证金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实体上的法律责任。 5、虽然刑诉法规定了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但对执行机关如何监督保证人履行义务却没有相关的规定。由于上述原因,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效果不好,弃保潜逃数量较多 取保候审制度缺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审后,媒体对自己的案件进行猜测和揣测,可能会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造成影响,甚至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应对媒体的猜测和揣测。在这种情况下,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应当尽量保持沉默,不对媒体的猜测和揣测做出回应,以免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保守国家秘密、证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信息的,应当妥善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第二十一条:“新闻出版单位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和隐私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审是指被警方以涉嫌违法行为为由进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此期间,如何避免自己成为媒体的曝光对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保持低调,避免与媒体接触。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尽量避免与媒体接触,以免被媒体曝光。2.维权,拒绝不合法的采访。如果媒体采访请求不合法,可以拒绝接受,并及时向警方和律师反映情况。3.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被取保候审期间,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媒体曝光对自己造成了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人,有权请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有权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和举报。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得外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接受调查、审查或是出庭作证;(二)前往其他地方协助侦查工作;(三)处理个人事务,但必须得到保证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报请取保候审批准机关批准。第七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得接受采访,不得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开发表言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有权利保持沉默和拒绝接受询问。但是,如果需要向其他嫌疑人传递信息,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首先,可以向律师提供信息,并让律师传递给其他嫌疑人。其次,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并让公安机关传递给其他嫌疑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传递的信息必须合法,不能涉及到违法活动或者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律师有权代理委托人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务,包括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供代理委托人的案件情况和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以上是取保候审期间如何通过合法渠道向其他嫌疑人传递信息的法律分析和依据。嫌疑人在进行信息传递时要注意信息的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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