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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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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常见在哪些方面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有《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第四条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第五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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