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是可以质押的。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3种观点: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规定有: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2、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3、需要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决定。一、公司收购流程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规定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二、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尽量附电子版):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的申请文件;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的有关决议文件;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4、国有股权转让(划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5、上市公司涉及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6、关于股权转让(划转)的法律意见书;7、上市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8、受让方和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9、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10、受让方在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11、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三、为什么可以免除这方面的部分债务呢?因为我国只要的银行是由国家控股,并且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权,所以,在超过还款期限而引起诉讼的时候,通过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司法部门和银行四者的协调,可以进行豁免。【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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