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日期:2006-11-2 执行日期:2006-12-10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请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申请与审查 第四章专用标志使用 第五章保护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第八条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县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认定的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第十二条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设区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五条省保护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省保护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经设区市或者县保护机构同意后,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 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省保护机构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八条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提供给其组织成员使用。 第十九条凡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使用专用标志产品的溯源性。
第2种观点: 延安的防疫政策如下:一、对入境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措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二、对高风险区来陕返陕人员,执行居家隔离7天措施(隔离时间从离开高风险区时间计算),期间开展4次(第1、3、5、7天)核酸检测。三、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对正在隔离中密接的密接立即解除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红码管理、不得外出、不得探访,对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可继续实行集中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3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5-12-31 执行日期:2005-12-31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宁陵金顶谢花酥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宁陵金顶谢花酥梨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宁陵金顶谢花酥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宁陵金顶谢花酥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函》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河南省宁陵县的石桥、孔集、柳河、逻岗、阳驿、张弓、程楼、城郊、乔楼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立地条件。 符合无公害梨产地土壤及水质环境条件的沙壤土,土壤ph值7.5至8.5、土壤有机质含量0.6%以上的园地建园。 栽培管理。 1.种苗:采用杜梨做砧木,利用嫁接法培育苗木。 2.授粉树品种的选择与配置:以红蜜梨、雪花梨、明月梨、荏梨等品种为授粉品种;授粉品种与金顶谢花酥梨的配比是1:8至1:10. 3.栽植密度:根据技术水平等条件,每667m2定植不超过83株。 4.施基肥:每1kg梨果需施2kg左右优质有机肥,混入适量磷、钾肥,于采果后落叶前施入。 5.土肥水管理:采用树冠下覆草、果园种草、果园清耕等措施进行土壤管理;第一次追肥在萌芽前后;第二次在花芽分化及果实膨大期;第三次在果实生长后期。第一次追施尿素20至25 Kg,第二次追施三元素复合肥40~60 Kg,第三次追施硫酸钾30至50 Kg.每年于萌芽前、幼果膨大期、果实膨大期、土壤封冻前,灌水4次,采收前15天禁止浇水。 6.树形与结构参数:按照生产优质高档梨果的要求,采用疏散分层形或开心形等树形。树冠覆盖率达到80%以上,树冠高度4米以下,冠幅4米左右,每667m2留枝量4至6万个左右,叶面积指数3至5.生长枝、育花枝、结果枝的比例基本稳定在1:1:1. 7.产量指标:每667m2产梨果2500至3000Kg. 采收与果实分级、包装。 根据果实成熟度、用途和市场需求在盛花后135至165天开始采收,按照GB10650—89的要求进行分级、包装。 质量特色。 1.外观特征:果实为近长圆形,果皮黄而微绿色,梗洼附近果点较大,周围间有突起,有放射状金黄色锈斑,果皮光滑,皮质较厚,果梗中粗,萼洼广而浅,萼片脱落或宿存;果肉白色、多汁、味甜。 2.理化指标:果实硬度3.8至4.0kgf/cm2,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0%,总酸含量≤0.10%,固酸比值≥100:1. 三、专用标志使用 宁陵金顶谢花酥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商丘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宁陵金顶谢花酥梨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