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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生解约后还是定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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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定向生不一定是事业编制,其是否属于事业编制应该根据相应法律、规章及人事部门的规定来界定。定向生是指政府通过招生选拔方式,将学生定向培养成为特定领域的专业人才。定向生与普通公费生、自费生的区别在于其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服务期限和归属单位的义务。关于定向生是否属于事业编制,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以及人事部门的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定向生最终进入公办事业单位工作,且满足人事部门对于事业编制人员的录用条件,那么就可以认为定向生属于事业编制。但是如果定向生进入的是非事业单位或者无法满足事业编制录用条件,那么就不能视为事业编制人员。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对于定向生的具体待遇和管理制度也存在差异。定向生在服务期满后是否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单位?一般情况下,定向生在服务期满后会签订解除定向协议的协议书。如果签订协议书后没有明确约定继续服务期限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就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单位。对于定向生是否属于事业编制,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章及人事部门的规定来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以其是否为政府补贴为准。同时也需要注意,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对于定向生的管理制度存在差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考或者其他形式的考试录用,并确定为事业编制或者非事业编制关系。

第2种观点: 医学定向生毕业后的岗位不是终身的。在一定时间之后是可以自己选择的,定向生有服务期限,一般是不会超过6年,服务期满了以后是允许流动的,也就是说,按照规定,定向就业期满,可以自由调动,如果选择定向需要跟当地定向教委签合同,并且是编制。定向医疗生主要是招收农村生源,一般会优先录取哪些定岗单位在县的生源,在入学之前会与学校以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会去到基层医疗卫生院机构服务6年。对于普通的医学生来说,硕士学历是找工作的一个基本门槛。虽然医学定向生本科毕业之后就能分配到工作,但发展空间依旧会收到学历的限制。所以定向生在六年之后,依旧可以选择辞职考研,继续深造,毕业后再选择更高层次的医院就业。如果留在原单位继续从事有编制的工作,工作性质也很稳定,但医生的工作也存在一定的负担和压力,还经常需要上夜班。所以,对于医学生来说,选择考公当公务员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公务员系统有很多部门都需要医学生,比如卫生局、体育局、质监局等等,考公的岗位和机会还是比较多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第三条三、促进医学人才供给与需求有效衔接,全面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九)建立健全医学人才培养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卫生与健康事业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制定卫生与健康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全科、儿科、妇产科、精神科、病理、老年医学、公共卫生、护理、助产、康复、心理健康等紧缺人才培养。制定服务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人才培养的引导性专业目录,推动医学院校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严格医学教育准入标准,规范医学专业办学,强化监督管理,新增医学类专业布点重点向中西部医学教育资源匮乏的地区倾斜。省级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沟通,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探索建立招生、人才培养与就业联动机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制定和发布人才需求规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医学院校要根据人才需求及医学教育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十)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完善订单定向医学生教育培养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按照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将本科毕业生全部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需求适度扩大培养规模;严格履约管理,及时落实就业岗位和薪酬待遇,鼓励各地探索实行“县管乡用”(县医院聘用管理、乡镇卫生院使用)的用人管理制度。对在岗基层卫生人员(含乡村医生)加强全科医学、中医学基本知识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十一)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分类推进中医药教育改革,适度增加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中医类院校为“5+3”一体化招生院校,促进中医药院校教育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构建服务生命全周期的中医药学科专业体系,推进中医药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人才培养。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加强师承导师、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建立以名老中医药专家、教学名师为核心的教师团队,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加快推进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建立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鼓励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攻读中医专业学位,鼓励西医离职学习中医。鼓励扶持民族地区和高等院校开办民族医药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展民族医药研究生教育。(十二)促进区域医学教育协调发展。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加强薄弱地区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能力建设。在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实施过程中,加大对中西部医学院校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发挥高水平医学院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薄弱院校办学水平,加大东部高校“团队式”对口支援西藏医学教育工作力度,加快西藏现代高等医学教育体系建设。以新疆和西藏为重点,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西部支援行动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西部地区支持计划。通过专家支援、骨干进修、适宜医疗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提升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永久的。1、定向生是指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他们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2、定向生毕业后的岗位并非岗位终身。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服务期满之后,允许流动。也就是说,按照规定,定向就业期满,可以自由调动。当选择定向时,需要跟当地定向教委签合同,并且是编制。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第五条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一)各有关部门、地区根据本部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参照历年毕业生分配名额,分别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提出分学校、分专业的定向需要计划;(二)学校参照定向部门、地区的需要,编制分部门、地区的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其比例不超过年度国家任务招生总数的5%;学校在各省(区)定向招生数(含为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定向数)不得超过在该省(区)招生名额的50%。学校分专业定向计划报国家教委备案。(三)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定向部门、地区的需要,综合平衡学校编制的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一并下达执行。第六条 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一)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定向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总数的5%。(二)中央部门分学校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下达;分专业定向招生来源计划,由主管部门下达并报国家教委备案。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培养规划和定向地区、行业的需要,确定适当比例,制订定向计划。本科学校定向比例不宜过大。第八条 定向生可以安排在定向分配地区招收,也可以在生源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招收,毕业后到定向地区工作。 第十七条 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即: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负责向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选报志愿,用人单位考核录用。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允许其流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所谓定向生是指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他们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实行“双向选择”就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跟签订的单位协商,协商不成你可以找当地的法院解除但这种情况你肯定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即: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负责向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选报志愿,用人单位考核录用。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允许其流动。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是的,所谓定向生是指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他们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实行“双向选择”就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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