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用,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允许其流动!法律依据:《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五、录取要求。录取时,各有关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须安排在非定向就业招生同一批次、同时向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若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如生源仍不充足,应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部属院校的定向生,一般没有本地户口才能报考的限制。这类招生,主要包括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列入国家贫困生专项计划的招生。此外,还有一些高校定向就业的招生,如解放军理工大学面向地方人防部门就业的地方招生、清华大学定向就业到工程物理院的招生等。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一)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二)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在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如果不能完成定向招生来源计划,可在该院校录取分数线以下二十分以内择优录取;如仍不能完成计划,学校可以将计划调往考生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招生,或在原地区招收非定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