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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社会信用代码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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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不是一个。机构代码与社会信用代码不一样,社会信用代码是标识社会信用信息主体的惟一的、终生不变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国家为每个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代码类似于公民的身份代码。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之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目前我国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党政群团取消组织机构代码,统一更换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 ;而事业单位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及税收证三证合一 成为法人证书,其法人证书上的二维码便是该事业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信用代码不一样:1、性质不一样:组织机构代码是质监局颁发给企业的证件,和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都是作为企业的有关证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则是工商局颂发给企业的证件,作为三证合一后的统一代码证件。2、组成不一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十八位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第九到十七位与税务登记证号码第三到十七位,是十八位数字或者大写拉丁字母组成,包含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一位、机构类别代码一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六位、主体标识码九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验码一位5部分组成。法律依据《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第七条国有企业代码的填报依据和方法(一)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等十二个部门联合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采用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9位代码表示。(二)直接主管单位代码,指企业、单位上级直接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的标识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9位代码填报,第一级次的企业、单位不填此代码。对于未领取代码证书的国有企业、单位应及时到其指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申领手续。(三)国有企业、单位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或在境外有关国家、地区注册的名称为准填列。(四)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设定为企业和地方企业两类。

第2种观点: 一、组织机构代码是什么1、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2、法律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三证合一后组织机构代码是什么1、三证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2、三证合一后只有一个社会信用代码编码,就不分组织机构代码、税号和执照注册号了,全部都由一个号码来代替。营业执照号就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号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九位到倒数第二位;3、三证合一后面还有个一照一码,这个一码就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这个统一代码制度将逐步覆盖此前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部门编制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人民银行编制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部门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等。所以,营业执照上面那个社会统一代码就是组织机构代码了。

第3种观点: 不是的。根据新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组成里面含有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统一代码的主要特性。1.唯一性。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予新的统一代码。2.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改造成本。统一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3.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4.全覆盖。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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