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备案不同于审批,审批 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权力的应用,被审批的事项是属于普遍禁 止性的行为。备案的事项一般不是禁止性事项,相对人不是 因为备案后才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而是在备案以前 已经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备案的过程只不过是相对 人通过备案告知行政机关相对人要进行某项行为,而无须得 到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备案只是一个形式性审查的过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备案就是存档备查。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既你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因此备案登记不属于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