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行政备案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备案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而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组织等也可以成为备案的主体,但这些备案行为并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而不是行政备案,而是立法备案、司法备案或政党组织管理备案。行政主体一般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备案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行政备案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行政主体的备案行为都属于行政备案。比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有在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的义务。这种备案的对象是立法事务,而行政备案则主要针对特定的、具体的行政管理事务。三是,行政备案属于程序性的事实行为。行政备案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由于其一般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而无法直接对行政备案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如果认为行政备案行为违法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赔偿请求,获得救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备案登记不属于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是设定权利,而备案并没有设定权利,而是本来就有,进行程序上的登记而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制度与备案制度都是在政府机关所办理的,但在其作用性质等方面有所不同,它们的区别为:1、性质不同。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而备案仅仅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提交,并没有通过许可。2、作用不同。行政许可是得到了行政部门的允许;而备案仅仅是将信息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法律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三条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行政备案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备案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而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组织等也可以成为备案的主体,但这些备案行为并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而不是行政备案,而是立法备案、司法备案或政党组织管理备案。行政主体一般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备案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行政备案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行政主体的备案行为都属于行政备案。比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有在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的义务。这种备案的对象是立法事务,而行政备案则主要针对特定的、具体的行政管理事务。三是,行政备案属于程序性的事实行为。行政备案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由于其一般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而无法直接对行政备案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如果认为行政备案行为违法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赔偿请求,获得救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是设定权利,而备案并没有设定权利,而是本来就有,进行程序上的登记而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下几点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制度与备案制度都是在政府机关所办理的,但在其作用性质等方面有所不同,它们的区别为:1、性质不同。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而备案仅仅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提交,并没有通过许可。2、作用不同。行政许可是得到了行政部门的允许;而备案仅仅是将信息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法律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三条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