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如下:一般是采用每月最低工资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职工人。一般情况下,最低工资是不包括工人的加班费、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定福利的。最低工资每一到三年就会调整一次。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3种观点: 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如下处理:一、市政、公益事业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凡属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绿地、广场、道路、桥梁等公益项目)的房屋拆迁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以上企业等单位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不予补偿,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凡属整体搬迁的单位,其安置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二)工业、商贸流通和集体企业的房屋拆迁,视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进行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房屋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价予以补偿;以出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有偿(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结合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给予补偿,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价以补偿。凡属整体搬迁又确需重建的,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予以扶持。(三)凡公益事业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不再进行评估。二、经营性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凡属房地产开发经营、招商引资等市场经营性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应按《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房屋,区位价补偿部分划归财政,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部分归被拆迁单位。被拆迁单位确需重建的,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予以扶持。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一)凡属市政、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的房屋拆迁的,按照鲁土用字〔1999〕22号《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lt;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gt;的通知》规定的低限予以补偿。(二)对在合法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除按上述规定补偿,由村委会依法安排宅基地;无法再行安排宅基地的,执行《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三)对于经营性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必须在办理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后,按《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四、凡属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迁,不予补偿。五、凡本意见未涉及到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仍按《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