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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是否可以在重疾险保单上标注?

来源:钮旅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时需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有告知义务,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对于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已患的疾病、身体缺陷、医学检查或者治疗等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赔付。法律依据:《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有询问的权利,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投保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的,应当如实告知已患的疾病、身体缺陷、医学检查或者治疗等情况。《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 第四条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已患的疾病、身体缺陷、医学检查或者治疗等情况。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重疾险时,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人填写既往病史,这是为了评估被保险人患病的风险,以及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填写既往病史时隐瞒或虚报病情,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实际上并不知道自己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既往病史不会对当前的重大疾病造成影响,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并有权获得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投保时不知道的既往病史,保险人不得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3.《保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取必要的医疗文件或者其他有关资料,但不得侵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私权。”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填写既往病史时应如实告知,如果不知道某种疾病或该疾病与当前的重大疾病无关,也应当如实填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但不得侵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私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重疾险是否覆盖既往病史需查看具体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有权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障范围进行约定,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如被保险人隐瞒既往病史等相关情况,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但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是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已经确诊的,则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应在投保时询问有关情况,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则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公司应当就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询问,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2.《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家庭病史等情况进行调查。”3.《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被保险人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虚构重要事实,以至于保险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保险人对承保意愿、承保条件等重要事项发生误解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5.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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