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1、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等事务工作三年以上;2、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3、股份制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4、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5、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二、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1、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2、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3、帮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4、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股份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5、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本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本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6、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董事会秘书被聘任所需的材料:1、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2、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3、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考试合格证书;4、董事会的聘任书;5、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董事会秘书不是董事会成员,只属于高级管理员,董事长是由股东选用出来的,董事会秘书是只是董事长自己选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秘书是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官职很大,负责公司内部治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协调)、收购并购、资产管理等,最主要的是公司的对外发言人,对上市公司来讲,董秘需要上交所的资格认定后才能担任。薪水较高,在公司相当于高管,一般是副总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要求。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董事会秘书不是董事会成员,只属于高级管理员,董事长是由股东选用出来的,董事会秘书是只是董事长自己选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秘书是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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