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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家庭成员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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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家庭成员,是近亲属。2、配偶、父母、子女是法定家庭成员,还包括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3、近亲属范围,主要包括血亲;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包括姻亲(配偶)。4、共同生活近亲属,是指一定的时间共同居住,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的近亲属。一定时间性、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性,是共同生活近亲属的关键词(特征),偶尔共同居住或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的近亲属,不属于家庭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家庭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婚姻的、继承的、收养的等同时废止。所以2021年起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法典的互为家庭成员的规定是: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后,依当事人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配偶和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是家庭成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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