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家庭生活中能够涉及到许多法律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家庭成员在购买房产、日常消费、工作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子女抚养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家庭关系是指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里面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比如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等。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及最高关于适用婚姻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夫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家庭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对家庭关系作出了较丰富的法律规定,其中主要关系包含有婚姻、继承、财产等与家庭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规定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关于家庭生活的法律众多,主要包括婚姻,继承,抚养,收养等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家庭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对家庭关系作出了较丰富的法律规定,其中主要关系包含有婚姻、继承、财产等与家庭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规定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关于家庭生活的法律众多,主要包括婚姻,继承,抚养,收养等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种观点: 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常识一、结婚:(一)结婚的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重婚(二)结婚的程序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二、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离婚(一)可以离婚的法定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禁止离婚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三)子女的抚养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四)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离婚的时候一般应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认定,那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些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共同财产的分配离婚时原则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1)无过错原则《民法典》否决了对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各地多数基本上都停了对该原则的继续适用。而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工作委员会《婚姻法释义》,“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转移财产在离婚时一方为了多占用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采取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的形式来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三)生活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四)损害赔偿由于以下法定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继承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一)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二、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八)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三、继承的方法继承开始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办理。(一)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是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受赠人承担对自己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在自己去世后由受赠人享有遗产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二)遗嘱1、遗嘱的种类及法定设立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2、遗嘱见证人以下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3、无效遗嘱(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应保留部分无效。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1)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三)法定继承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是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没有处理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1、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2、继承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四、继承权的丧失(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1、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2、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收养一、收养的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二、收养的条件(一)可被收养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三、收养关系的解除及法律效力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家庭生活中能够涉及到许多法律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家庭成员在购买房产、日常消费、工作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子女抚养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3种观点: 所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的研究和实务工作,在10多年的经验、律师职业生涯中先后办理了数百起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洽并处理了数千宗婚姻家庭法律咨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抚养权纠纷及继承权纠纷案件,以扎实的法律功底、缜密的诉讼思路、精湛的办案技巧以及合理的收费水平获得离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同居期间(没有结婚登记)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提醒:我们先看一个小案例:2008年起甲男与女乙在一起稳定的同居生活五年多,在此期间二人形同“真正夫妻”,乙女为照顾甲男的生活付出大量心血。同居期间甲男父亲为二人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甲男名下,后由于甲男又与其他女子同居,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乙女被赶出家门,没有其他居所。后乙女起诉甲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判决由于双方没有夫妻间互相扶助的义务,驳回了乙女的请求。律师特别提示自94年2月1日后就事实婚姻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所以在同居期间双方应特别明确没有夫妻之间的任何义务,更要谨慎处理个人财产及注意本人发展问题。父母离婚后子女是否有继承权?高颖律师提醒: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亲生父母的血亲关系,而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关系,并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间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样未改变,因此父母离婚不会影响子女对亲生父母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样也说明了这一点。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离婚应注意什么?高颖律师提醒:如果一方或双方坚决要离婚且无法和解,确需起诉离婚,请注意做好相关诉讼准备工作。最关键的就是证据的收集,法官裁判要看证据。如果你不知道有多少共同财产你如何要求分割?如果你不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如何保全存款?一方有外遇的证据如何收集?众多因素都需要谨慎考虑,最好先不动声色,提前咨询律师。如果离婚你想要孩子吗?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高颖律师提醒:最高院《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几种特殊情形。十周岁以上子女,要考虑子女意见。关键是3到9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弹性最大的一点。其考虑的因素也是最多的,如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当前随哪方生活,父母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等因素,各因素都要考虑但又都不是唯一决定因素。这就需要专业律师给您专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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