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农村红白喜事新规定如下;1、禁止在农村大操大办搞婚丧宴席,操办无事酒;这些年有一些乡村在婚丧宴席的操办场面一个比一个大,铺张浪费不说,人情往来也加剧了农民的负担。甚至有一些人没事就愿意张罗几场无事酒,在收取红包的同时,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针对农村婚丧宴席大操大办和举办无事酒的问题,国家明确提出将全面禁止清查,不搞大操大办,不办无事酒。2、禁止盲目攀比、炫富,农村天价彩礼等不良风气;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乡村当中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和年轻人开始盲目攀比;比身上穿的衣服、背的包,甚至在一些乡村地区,天价彩礼更是愈演愈烈,娶妻的彩礼要高达几十万元。对于这样的问题,国家明确提出要全面打击此类风气,特别是农村天价彩礼问题,《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这也是法律上的红线。3、禁止农村厚葬薄养风气,一经发现也将严厉打击;农村厚葬、保养这样的风气在一些乡村也有,老人健在的时候,子女不孝顺,老人去世了却大搞宴席,厚葬老人,这样的行为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匹配。甚至有一些人在操办丧礼的时候还会大搞封建迷信活动,这明显是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国家针对此类问题也会进行全面整治,一经发现就将进行彻查。两清:清查活人墓、豪华墓问题,一经发现就将拆除;法律依据《 宣传部、民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实行易风易俗进一步改革丧葬习俗的意见》第一条 明确改革丧葬习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是:以倡导文明新风为目的,以扩大社会宣传为手段,以强化社会化管理为重点,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俗,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有关法规,明确界限;开展广泛深入的社会宣传和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在土葬改革区倡导遗体葬于公墓或深埋不留标志,克服乱埋乱葬现象;以鞠躬默哀,戴黑纱、白花,用花圈、鲜花等文明习俗取代磕头跪拜、披麻戴孝、烧纸化钱等愚昧迷信的丧葬陋俗;加大各有关职能部门综合治理力度,强化社会移风易俗的行政管理,努力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第二条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要贯彻江同志提出的“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精神,把深化丧葬习俗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科技兴国,发展经济,实现小康,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结合起来,列入当地、的议事日程,纳入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地、县(市)要建立、健全殡葬改革的管理机构,会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丧葬习俗改革工作。县(市)党政领导要亲自挂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立工作重点,制定目标责任制;要努力改造、完善殡仪服务设施,充分发挥殡葬事业单位在丧俗改革中的服务功能;在制定“九五”计划和长远发展目标时,要搞好统筹规划,做到以服务促进管理,以服务推动改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丧偶后,需要先把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分离出来,剩下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如果被继承人写有遗嘱并且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按照遗嘱继承,根据遗嘱中明确的方案进行分割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那么按照法定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2种观点: 财产分割的规定丧偶后共有财产的一般归自身所有,剩下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条件下 还在生的配偶者和孩子是第一顺产继承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将丧失其继承权,但继承人如果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丧偶后,需要先把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分离出来,剩下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如果被继承人写有遗嘱并且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按照遗嘱继承,根据遗嘱中明确的方案进行分割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那么按照法定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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