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3、转让房屋评估书(原件1份)。4、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7、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8、工作在县或市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7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登记表 (加盖单位公章)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第一,员工只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第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提供: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和财务章。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并加盖财务章。三、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需验原件,留复印件,一并交加盖财务章。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五、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住房公积金的特点(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1种观点: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3、转让房屋评估书(原件1份)。4、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7、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8、工作在县或市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7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1.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5、填写贷款文件;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7.买保险;8、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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