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向该法院院长或纪检反映,执行局执行不力,一拖再拖,就是不作为,没有执行的意思,可以到该法院直接找法院院长,或者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催促执行局尽快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1、案多人少,重审判轻执行。一般每个基层法庭人数在5—6人,大的也不过10人左右,每个法庭大都只有一个合议庭或两个合议庭,甚至有的法庭由于人才流失根本组不成合议庭,还需要大量的人民陪审员来帮助,而且合议庭审判人员大都忙于审理案件,面对案件不断增加的现状,我们很难想像法庭的法官会有更多精力去顾及执行案件,现实中各个法庭一般采取谁审理谁执行的做法,或者年底全庭出动集中执行,这种没有专人办理执行案件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的积压,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2、经费不足,开展工作困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后,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成为困绕基层人民法院的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诉讼费的大幅锐减,使法院开展工作困难,而基层法庭所受理的大量小标的案件以及农村常见纠纷却大量地增加,“几十元就可以到法院打官司,让法官来作主”成了人们的热点话题,大量的案件从司法所等基层组织涌入法院和法庭,而法庭一般又处于远离城市的边远乡村,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工作难度大大增加,而送达法律手续和执行则成为了法庭最大的难题。 3、装备落后,影响工作效率。一般情况下,每个人民法庭少则管辖两三个乡镇,多则管辖四五个乡镇,管辖范围较大。而人民法庭的交通工具缺少,有的只有一辆面包车,而且这些车大多临近报废期,无法上牌照,在警车管理越来越严格的今天,这样的车基本上不能用于正常工作,法庭工作人员乘这些车去执行案件也不够安全。另外,执行工作必不可少的摄影、录音、照像等设备更为缺少,许多现场资料得不到保存,给执行工作进一步开展带来困难。 4、培训较少,整体素质不高。执行工作具有社会性、流动性、分散性等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复杂性、流动性增强,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特别是人民法庭所遇到的“赖、躲、逃”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他们能赖则赖,赖不过的就躲,与办案人员捉迷藏,听见车响或看到办案人员就躲,躲不过去就逃,一逃就是几个月甚至数年,给执行工作设置人为障碍。这就要求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还要有丰富的执行经验。而法庭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确实有待提高,上级部门也应该多给法庭同志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向该法院院长或纪检反映,执行局执行不力,一拖再拖,就是不作为,没有执行的意思,可以到该法院直接找法院院长,或者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催促执行局尽快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2种观点: 法院执行不到位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要求检察院对执行案件进行检察。法院收到通知之后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不力,除了直接向法院的院长反映以外,可以找当地检察院,要求检察院监督执行。向执行机构负责人、法院相关负责人或部门投诉。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向该法院院长或纪检反映,执行局执行不力,一拖再拖,就是不作为,没有执行的意思,可以到该法院直接找法院院长,或者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催促执行局尽快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