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安置卡有效期是6个月内。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军人保障卡有效期是几年?军人保障卡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存储军队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后勤业务信息,实现供应保障身份确认等的专用智能卡,具有持卡发薪、持卡消费、持卡就医、持卡供装等多项业务功能,是我军军人保障模式的一项历史性变革。第二代军人保障卡将于2017年10月10日起将开展试点工作;12月1日起,在全军全面推广应用,开展增量发卡、存量补换等工作。武警部队的军人保障卡同步启动升级换代工作。军人保障卡归军队所有,银行业务应用实行军队和银行双重管理。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内部管理办法,规范军人保障卡的申领、制发、使用、补换和注销事宜,防止出现多办卡、不退卡、凭证管理不严等情况。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依法制定军人保障卡银行应用业务管理规定,规范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涉军信息保密等事宜。军人保障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伪造。应妥善保管军人保障卡,遗失或损坏须到签发单位补换。因出借、转让、遗失、泄露密码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家属不能使用,拥军卡只能本人使用。拥军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外借或伪造相关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等违反拥军卡使用规定的,发卡单位及提供免费服务单位有权收回,并不再补办,持卡人不再享受相关免费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不能外借使用。“泰安拥军卡”(包括肥城拥军卡)实行实名制管理,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拥军优抚银行卡是退役军人事务部与银行系统拥军优抚协议推动的,银行为履行国防义务、支持国防建设、关爱退役军人,给予优抚对象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的银行借记卡,是优抚对象专属银行卡的统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批准其入伍地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给其家庭优待金。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士官入伍前及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予以保留。第十六条 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军人优先标志,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军人优先窗口、通道和等候室(席)。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二)参观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免收门票。鼓励政府定价管理外的景区景点经营者施行相应优惠措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优待,依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九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时按照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第二十条 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第二十一条 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和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时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军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随军随调配偶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二十二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关于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门做好资格审查、公示、安排入学等工作。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原因,其子女随迁转学或者符合条件临时就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