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点任务一: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加快推进工业振兴打造广西先进制造业中心城市,力争工业总产值翻一番以上,达到2500亿元,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8%,进入广西工业发展第一梯队。推进产城融合,将桂林新区建成现代产城融合示范样板、高新区建成产城融合发展先行区、经开区建成产城融合发展改革开放新高地。2、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快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实施农业品牌战略。力争一产增加值年均增长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发速高于全国和全区平均水平,全力打造中西部地区乡村振兴典范。 3、加快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及法律、金融、科技、软件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居民与家庭服务、健康养生养老等服务业,推动发展在线教育、网络医疗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4、加大创新支持力度和继续深化改革建成各类国家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75家以上,力争培养引进“漓江学者”4名以上,打造8个人才小高地。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深化土地、资本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及财税、投融资改革。5、高水平推进开放合作全面融入广西“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开放新格局。加快打造“粤桂画廊”、湘桂经济走廊。6、推进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世界一流旅游航空港 ;畅通高标准铁路客运通道;实现县县通高速、所有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提升航道通航能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达1.8万个;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农村供水工程;推进风电项目建设,开展绿色智能电网建设三年行动。重点任务二:加快提升旅游品质 1、推进旅游品质提档升级力争到2025年,接待游客达1. 53亿人次、旅游总消费达2150亿元。力争国家5A级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达6家以上、4A级景区50家以上。深入实施“文旅+”战略,推动文旅融合品牌化,引进实施一批引领性文旅项目,开发一批特色文创产品,建设提升一批文旅融合特色商业街区和大型消费商圈;培育壮大一批文旅领军企业。加快旅游发展国际化,大力培育境外航线,办好系列重大国际赛事展会论坛。 2、打造最宜居城市提升中心城市品质,高标准建设桂林新区,加快建设雁山科教旅游新城。加快荔浦、全州副中心城市建设,推进灵川与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打造产业要素和人口集聚、城市功能完善、品质优化、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广西副中心城市。3、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建成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广西段,成立湘江战役干部学院,完善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重点任务三:呵护好桂林山水1、 严格保护漓江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推进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漓江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升工程,杜绝滥采乱挖,推动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系统持续优化、整体功能持续提升。2、 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全市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保持全国前列,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达100%;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均达100%。加快推动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3、持续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一批国家、自治区级可持续发展科技重大专项,推进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生态景观修复工程等项目建设。 重点任务四: 提高人民生活品质1、实施健康桂林行动人均预期寿命不低于79.3岁。推动健康产业与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重点推进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健康医疗、健康食品等产业发展,打响“漓水青山,养生桂林”品牌。 2、 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100.7%、义务教育巩固率达102.7%、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113%。 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96%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7.5%以上。完善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法律依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一节 2035年远景目标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第二节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国防和现代化迈出重大步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单独制定乡、村庄规划。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庄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城市、镇规划应当与周围乡、村庄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法律依据:《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级的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市、县级应当建立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为规划决策提供依据。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依法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的建设工程毗邻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域、河湖水系、山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退让规划控制线和控制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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