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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是否可以在房子空置时减免?

来源:钮旅网

本文讲述了业主在房屋尚未交付或未实际使用时所产生的物业费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规定,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物业费应向建设单位收取;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但业主未实际使用,物业费应向业主收取。而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则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业主无需支付尚未交付且空置的房子所产生的物业费。

法律分析

业主无需支付尚未交付且空置的房子所产生的物业费。

1、房屋尚未交付导致没住的,物业费应当向建设单位收取。

2、房屋已经交付业主未实际使用导致没住的,物业费应当向业主收取。

3、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拓展延伸

物业费是否空置房屋时可减免?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因此,物业费是否空置房屋时可减免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如房屋空置率较高导致物业服务费用难以收回等,而减免物业费。但这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核通过。因此,物业费是否可以减免,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

结语

此外,业主还需了解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用途,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并确保物业费用于房屋维修、管理、安保等事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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