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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中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可以减轻刑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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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不能减轻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财物价值认识错误,不影响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与实际价值存在差异,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或者对自己所侵害的财物存在错误的认知,或者对自己所使用的工具或方法存在错误的认知,都不会影响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

法律分析

问题是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是否能够减轻刑法的。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财物价值认识错误,是否能够减轻刑法呢?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不影响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因此,答案是“不能”。

是可以减轻自己刑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一样,数额大小是决定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与盗窃罪、抢劫罪中数额的含义是完全一致,还是具有自己不同的含义,却是一个尚未明确的问题。

二、认识错误的几种形式

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犯罪结果,但实际并没发生这种结果;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

2、客体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3、对象的认识错误

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论以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5、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

包括三种形式。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或拿错物品造成损害结果。

拓展延伸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破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物价值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对罪名的认定产生影响。

如果行为人将价值较低的财物也视为贵重财物进行故意毁坏,例如将一些废弃的纸张或旧书籍视为价值昂贵的财物进行烧毁,那么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如果行为人错误地将价值较高的财物视为价值较低的财物进行故意毁坏,例如将一座价值昂贵的别墅视为价值较低的乡村房屋进行烧毁,那么就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在处理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时,对于财物价值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对罪名的认定产生影响。行为人应当仔细审查所毁坏的财物是否具有应有的价值,避免因为对财物价值的错误认识而导致罪名的认定错误。

结语

问题:根据下面这段话写一个80字的结语。

分析和解答: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财物价值认识错误,是否能够减轻刑法呢?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不影响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因此,答案是“不能”。

结论: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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