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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免责的具体规定

来源:钮旅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范围,紧急抢救、医疗意外、无法预料的后果、无过错输血感染、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和不可抗力等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纠纷中,除医疗服务关系外,还可能涉及病历真伪、摔倒财物被盗、护理不周等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中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患者到医院去就医,除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服务民法典律关系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

1、病人指责病历真伪的问题。

2、病人在医院摔倒、财物被盗。

3、病人指责医院未尽注意义务(护理不周、未给穿衣盖被、送饭、保管等)。

4、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处分权等等普通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

拓展延伸

医疗事故赔偿免责条件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医疗事故赔偿免责条件的适用范围和要求涉及到医疗事故赔偿中的一系列规定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医疗事故赔偿免责条件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的性质、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医疗机构的责任等。要求方面,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事故应符合法律定义的医疗事故标准;其次,医疗行为应当符合医疗规范和标准;再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最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具体案件和相关法律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医疗事故赔偿中,理解和遵守医疗事故赔偿免责条件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十分重要。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紧急抢救、患者病情异常、医学技术、无过错输血、患方原因延误和不可抗力等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医疗纠纷中,仍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病历真伪、摔倒财物被盗、护理不周和侵犯权益等问题。因此,了解和遵守医疗事故赔偿免责条件的适用范围和要求至关重要,具体适用范围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律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 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健康指标,是指人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

(二)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五)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

(六)基本药物,是指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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