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应负何责任?
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每超过一天,开发商应按购房人已交付房价款总数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开发商均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违约的情形
(一)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我们在选房、签订合同时,正是对房子的面积和质量确定下来,而实践中,譬如承重墙、梁开裂;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水;墙面不垂直;大面积的空鼓等情况出现,这实际上开发商违约的表现。
实践中,针对房屋质量的问题,具体可以分两类情况处理:一是普通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有质量保修的责任。二是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譬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房人可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
(二)房产证逾期未办下来的。
逾期的,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买房人可以主张退房,如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按实际损失来主张。
这里所讲的一定期限其实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权要求退房。开放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买房人已付的房款及产生的活期利息,约定有违约金的,可以一并赔付。
(三)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与实际不符。这种情况也常见,很多人以为是虚假宣传,见怪不怪,实际上是开发商违约。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不合理收费。
出现了合同约定以外,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譬如手续费;面积补差款;产权代办费;产权证分户图表费等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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