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名下的房产不一定会被强制执行。如果该房产是妻子在婚前购买的,或者虽然婚后购买但是已经约定归妻子个人所有,那么则能算是妻子的个人财产,不能因为丈夫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但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丈夫所负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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