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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外国法人的本国法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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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我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是特别许可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宏观、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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