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已婚男不可以和小三共同买房,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给小三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奖金、工资、知识产权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和设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婚男给小三买房,属于对夫妻另一方财产的侵占,可以进行追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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