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采矿证,到安监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是指固体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开采,包括地表矿体露头及浅部矿体的露天开采和盲矿、深部矿体的地下开采。矿业的发展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推动城市化进程、发展民族地区经济、解决劳动力就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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