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麻将罪的相关规定有: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一、案例介绍
1、案件详情
据被告人虞某某供述,其在某APP上组建了一个聊天群,群内都是一起打网络麻将的朋友,大家通过这个聊天群可以迅速匹配到合适的牌友,及时进入某麻将APP开始游戏。
但随着牌友们不断介绍各自朋友加入,队伍不断壮大,虞某某从中嗅到商机,打起了开设网络赌场的主意——通过申请麻将APP亲友圈,组织聊天群内的人进入该麻将亲友圈进行赌博,自己则作为群主,以收取台费的名义抽头渔利。
虞某某向每局的最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至10元不等作为台费,如此循环反复,短短五个多月,虞某某向400余个聊天账户收取上述费用9万余笔,累计非法获利高达人民币39万余元。
2、案件分析
本案中,虞某某建立网络聊天群招揽赌客,聚集赌客利用麻将APP进行赌博,以收取台费的名义抽头渔利,其行为本质上是在为赌客提供场所,并以此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本案的涉案金额、参赌人数等情节,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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