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租户不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擅自转租承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借给别人或者转让使用的;
3、擅自拆除、改变结构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租赁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