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钮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强行收回已出租的商业门面

强行收回已出租的商业门面

来源:钮旅网

租赁的优势及合同特征

租赁对承租人的有利之处在于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提供了全额融资和灵活性,有助于加速机器设备更新,并简化了资格审核程序。此外,租赁还有利于修饰财务报表,保持股权分布的稳定性。合同的特征包括需要双方意思一致、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并符合法律规范要求。

法律分析

不可以强制收回,除非是已经到期了对方还是不搬的,或者是用房子干了严重违反合同的事情。

租赁对承租人的有利之处

租赁业务的蓬勃发展,说明了租赁比拥有某项财产更为有利。对承租人而言,租赁具有以下优点:

(1)租赁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对广大中小企业而言具有特殊意义。承租人可以借助租赁保留银行贷款额度和紧缺的现金资源,增强企业营运资金的灵活运用能力。

(2)可以按固定利率进行全额融资。租赁不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现金,有助于缓解处于发展期的新企业资金紧张问题;此外,租金固定,有助于防止资金成本的增加,避免通货膨胀风险;租金固定便于计算投资报酬率,有助于承租人快速完成投资决策。

(3)灵活性。租赁协议限制条款较少,租赁方式灵活。富有创造精神的出租人可以结合承租人的特殊需要签订租赁协议。例如,可以约定等到设备开始运转。具有生产能力之后才开始支付租金,而且还可以不要求以取得的新设备向主要贷款人作抵押,承租人可以避免再去签订成本昂贵的再贷款协议。

(4)有助于加速机器设备更新。对于设备淘汰更新快的企业而言,租赁为机器设备快速升级创造了便利条件。在多数情况下,承租人把残值风险转移给了出租人,减少了设备因过时而陈旧的风险。

(5)租赁资格审核程序简便,申请批准速度快,有助于承租人把握商机。

(6)有利于修饰财务报表。采用经营租赁时,租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避免为购置设备而增加大笔负债,可以有效地防止资产负债率上升。

(7)不用增加资本去购置设备,有利于保持股权分布的稳定性。

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结语

租赁作为一种蓬勃发展的业务形式,对承租人而言具有诸多优势。首先,租赁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帮助其灵活运用资金。其次,租赁可以按固定利率进行全额融资,缓解新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并降低资金成本风险。此外,租赁协议灵活,可以根据特殊需要进行个性化约定。租赁还有助于加速设备更新,减少过时风险。租赁审核程序简便,批准速度快,有助于把握商机。采用租赁还可以修饰财务报表,避免增加大量负债。最后,租赁无需增加资本购置设备,有利于保持股权稳定。总之,租赁作为一种合法行为,为承租人带来了诸多利益和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Copyright © 2019- niushuan.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