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侵犯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的卖淫场所;二是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行为人通过自己掌握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3. 主体:必须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4. 主观方面:是故意。
此外,还引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容留卖淫行为的处罚规定,并指出只有一次容留卖淫行为应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容留一人两次或者容留两人一次的行为,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查获的容留卖淫违法犯罪行为应先依照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才会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