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变更分为两种情况:
1.主体的变更;
2.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同时,《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保险合同的变更需要遵循《保险法》的规定,通过书面协议进行协商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