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等情形的,处拘役和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些法规和案例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同时,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包括拘役和罚金等。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如果被认定构成犯罪,将会被判刑,具体的刑期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