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发生在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这是因为自杀并非不可抗力带来的意外伤害,而是出于主观意愿的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免责条款中有些保险合同将自杀列入责任免除范围,特别是意外险中,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出于道德风险的考虑,个别投保的意外险不会得到理赔。此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不处于神志清醒状态下的自杀行为,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在寿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但对于人寿险满两年后发生的自杀行为,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对于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和相关法规来确定是否能够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