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的三种情况及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不签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
法律分析
一、退休返聘常见的三种情况
1、劳动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
2、员工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
3、劳动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意外的单位工作。
二、退休返聘者无法签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执行。
相关知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民法典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审理。
三、退休返聘人员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结语
退休返聘常见于三种情况:一是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后,在原工作岗位延长工作时间;二是离退休后被原单位应聘回来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三是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选择工作,到其他单位就业。根据法律规定,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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