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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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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措施具体如下:
1、对于已经依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对其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复制商品申请注册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如果已经生产的,应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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