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不能质押房地产,如房地产,因为房地产的转让不是占有,而是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出售的价格优先受偿的物权。财产称为质押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为质押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的质押物或者质权在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一、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等。
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比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等。
3、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4、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
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股权质押合同的主体与内容
1、出质人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2、质权人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3、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股权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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