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怀孕期间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孕妇是受保护的劳动者之一,不得因怀孕、产期或哺乳期而降低工资或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公司不可以开除孕妇。孕期的女职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产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孕妇在职场中的权益保护
孕妇在职场中享有特殊的权益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不得因为员工怀孕而开除或歧视孕妇。孕妇在工作期间享有产假、哺乳假等合法权益,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此外,公司还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避免对孕妇及其胎儿造成潜在危害。如果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孕妇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救济。保护孕妇的权益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社会责任,为了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的职场环境,我们应共同努力确保孕妇在工作中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关怀。
结语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开除孕妇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孕期的女职工享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此外,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产期期间,其基本工资不得降低,劳动合同也不得解除。保护孕妇的权益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我们共同的社会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的职场环境,确保孕妇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关怀。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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