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发票属于首次,并且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向主管税局申请免于处罚。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票丢失莫慌张,当日挂失就上网步骤:于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如实填写“发票丢失、损毁报告”等待系统审核
发票丢失后需要做什么?
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应当在发现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包括3联,记账联(销售方自留,作为记账凭证)、发票联(交与购买方,购买方作为记账凭证)以及抵扣联(交与购买方,购买方作为扣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入账,以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纳税人同时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以凭借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抵扣凭证及入账的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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