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钮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伙企业出资 法律问题

合伙企业出资 法律问题

来源:钮旅网

法律分析: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作为劳务出资的劳务有以下两种。第一种,具有的特殊知识、技能或声誉,能使合伙企业获得更大利益的合伙人,用未来的劳务进行出资;第二种,对企业建立贡献突出的合伙企业发起人,在合伙企业筹建期间所提供的各种劳务。这里第一种情况的劳务符合商誉的定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Copyright © 2019- niushuan.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