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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的抗辩权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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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有: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2、催告抗辩权;

3、一般抗辩权。

一、做担保人有什么风险吗

做担保人有的风险:

1、债务人无法承担或没有依约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则需要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有义务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2、连带责任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出现不履行义务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担保人追偿。

二、未约定保证方式怎么办

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担保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担保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具体包括,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除此之外,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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