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可获得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赔偿金。生产者和经营者需承担责任,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且可追偿。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赔偿金。不过,若食品标签、说明书无安全问题且不误导消费者,则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法律分析
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可以得到的赔偿是: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拓展延伸
购买三无保健品后,消费者索赔10元的合理要求
消费者购买三无保健品后,如果发现产品没有保健功能、没有效果、没有质量保证,合理地要求10元的赔偿是合理的。这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消费者有权获得合格、安全、有效的商品。售卖三无保健品不仅误导消费者,还可能对其健康造成潜在风险。因此,消费者索赔的目的是维护自身权益,促使售卖者对产品质量负责。合理的赔偿金额可以弥补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并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售卖者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经营。消费者索赔10元的要求是合理的,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结语
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赔偿包括实际损失以及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此外,如果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赔偿金额将定为一千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下,对于售卖三无保健品的情况,合理地要求10元的赔偿是合理的。此举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并促使售卖者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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