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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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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担保人免责条件不同:在一般担保中,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连带担保中,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一般担保人只有主债务人不履行的义务,补充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中的担保人和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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