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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 篇28

来源:钮旅网

  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文本

  (

  )××字第号

  兹证明兼并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被兼并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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