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省(市)司法厅(局):
《关于免去肖等7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冀司〔20xx〕54号)、《关于提请对公证员陈勇免职的请示》(沪司〔20xx〕84号)、《关于报请免除张等2名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苏司办〔20xx〕21号)、《关于提请免去陈等2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浙司〔20xx〕36号)、《关于提请免去周等七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皖司发〔20xx〕45号)、《关于提请免去唐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闽司〔20xx〕67号)、《关于提请免去曹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闽司〔20xx〕141号)、《关于提请免去马xx年等九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豫司文〔20xx〕56号)、《关于关于报请免去林等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xx〕9号)、《关于报请免去孙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xx〕13号)、《关于报请免去赵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xx〕20号)、《关于报请免去张等二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xx〕21号)和《关于报请免去唐等二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xx〕3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去以下三十九人公证员职务: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