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性别X,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XX年XX月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登记记录。
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结婚登记记录。
出证机关:
,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为:,现住XX市区,至XX年XX月XX日未曾登记结婚。
特此证明!
民政局(公章)
20xx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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